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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国气象局和本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计划、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事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建立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具体省级地方气象事业费的落实工作。
3、负责拟定全省气象事业部门计划、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4、编制全省气象部门中、短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编制省级投资项目的论证、组织和项目报批及管理工作,承办地市以下气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批复及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拟定全省气象部门基础设施综合改善规划方案,审批地、(市)、县气象局综改实施方案。
6、负责全省气象事业费、地方气象事业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核拨。
7、组织全省气象部门经营性(含科技服务)收支的财务管理。
8、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财务执行情况,承担省级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
9、负责全省气象部门房改工作、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10、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综合统计工作。
11、负责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12、负责全省气象部门车辆编制管理和编制内内汽车更新、大修计划的安排。
13、负责组织全省财会人员的上岗资格的审查及局直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上报。
16、承办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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